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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广告群发的侵权问题.pdf

发布:2017-05-19约1.57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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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广告群发的侵权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所以短信群发市场也 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手机短信是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 一项电信增值服务,其打破了传统信息交流方式的地域,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的 限制,以其经济性,便利,快捷及个性化的服务正广受青睐。 据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表明:几年来我国手机短 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国内短信业务2000 年为10亿条,2001 年为190亿条, 2002年为900亿条,2003年为1600亿条,而2004年更是达到了2200亿条,为 中国电信创造了近2200亿元的利润。 事实证明,短信广告成为一种时尚的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然而它也带 给人们不容忽视的负面,且呈防不胜防的趋势。例如:各类虚假诈骗性信息,破 坏社会秩序,淫秽色情短信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垃圾短信扰乱人们生活,手 机病毒带来手机的损坏等等,随着短信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类社会问题如不及时 得到解决,势必危害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安全 与稳定。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从法律上 寻求规制,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手机短信息广告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法学界中并无明确提法,但依据短 信息广告的实际操作性和特征,短信息广告是指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以手机短 信为广告媒介,委托短信息代理商,以对方手机为接受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 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以促成购买的传播活动。 由于短信侵权是全新面孔,主要是指广告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发送有骚 扰性质的手机短信的方式,侵犯短信接受方的人身及其财产权益,给接受方造成 精神和人格上的损害。相比较传统的广告而言,短信广告的特点主要有: 1、短信息大众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短信群发服务商从单纯的人际传播变成 大众传播者,即面向大众的信息发送者。同时,服务商除保证人际传播中个人特 定信息传送外,还要对面向所有客户传播的公众信息进行搜集,选择,整理,加 工,控制信息的流量和流向,实际上做着新闻信息的编辑和制作工作。 这种特性使得在手机短信中有两种信息存在,即短信广告和私人信息,这种 特点使用户事先无法做出选择。 2、短信息的不需要用户的许可,可直接传播。短信息中私人信息和商业广 告的混合,均是以相同的形式出现,这决定了手机用户在接收短信的同时也可能 接受到短信商业广告。否则,只能选择关闭短信息功能。因此,用户开通了短信 功能,接意味着他可能会接受到骚扰短信。 南京传众网络科技 可见,由于短信息先天的特点,使用户在选择了用了短信息功能之后,商业 短信息广告便可以未经用户同意,到达手机用户,而大量的私人通信以外的信息, 不仅会对用户的生活,工作带来烦扰和破坏,侵犯用户的安宁权;手机病毒也可 能趁虚而入,对其财产造成侵害,例如2003年春节期间发生了短信病毒突袭手 机的事件,这种病毒名为“移动黑客” ;同时,在短信广告传播的过程中还有 可能包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在传播的图片 和铃声均具有知识产权,任意传播将对原作者构成侵权。 南京传众网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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