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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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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刘云 【专题名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 【专 题 号】K22 【复印期号】2006年03期 【原文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1期第41~48页 【英文标题】On the Institution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LIU Yun 【作者简介】刘云,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刘云,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内容提要】 唐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唐初统治者通过建立以均田制为载体的土地产权结构,建立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土地产权管理体系,形成了土地产权交易的各种方式,从而对唐前期的社会生产产生了较好的激励作用,促进了唐朝前期经济的发展,为唐统治者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财政利益。 The institution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is of typ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Chinese history. By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rulers of the early Tang built a system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 and formed various ways of land exchange. All these resulted in many great incentive effects which promot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nd supplied ample fiscal benefits to the government. 【关 键 词】唐代前期/田令/土地产权管理/土地产权交易the early Tang dynasty/land laws/administra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s/exchange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唐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人们一直把均田制作为唐代前期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少学者很大程度上把均田制的消失视为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水岭。[1] (P1)学界对唐代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具体制度(如均田制)实施的内容、方式、性质、作用等方面,产生了一大批成果。① 陈明光先生分析了唐代政府对逃田的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设置及其具体管理政策,对唐代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新的开创性研究。[2]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社会强制实施的围绕一定资源及其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权、责、利关系。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一个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包括对一定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交易权等,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3] (P96-113)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拟从土地产权制度的结构、政府的产权管理以及土地产权的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新的探讨。     一、唐代前期土地产权结构的特点 隋末战乱之后,社会经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在籍人口急剧减少,百废待兴。随着统治地位的稳定,唐初统治者逐渐将关注点转移到复苏经济上来。当时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去激励民众复业生产,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大唐建立之初,高祖李渊颁布律令,重建产权制度,其后太宗、高宗、武则天、睿宗、玄宗等也颁布了相应的一些田地令敕,使唐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趋于完善。这些田令条文② 首先规定了土地的计算标准,接着规定了授田对象与标准,然后对具体的各种土地产权类型制定了详细的规则,一方面承认了民户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是对处置权的限制比较严密[4] (P77-83);另一方面,这些产权规则实际上也为土地私有化的加剧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的大多数研究已经表明,唐代均田制下的授田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一般是“田土不出户”,它只是“将各应授田对象的原有土地通充各应授田对象的‘已受田’”,这应该是唐代均田制的通则。[4] (P89)当然,这也不排除在拥有一定公田的条件下,国家对一些无田少田民众进行实际授田。《田令》在土地产权方面的要旨,在于唐朝国家对土地产权所制定的严密保护措施。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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