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监督管理服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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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社团的监督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协调各社团工作,使学生社团更加健康地发展,使社团的具体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便于社团联合会量化标准化社团监督管理工作,在分管部门学生处的指导和组织下,依据《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经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全体讨论通过,经学生工作处审阅批准执行。
第二条、《学生社团监督管理服务实施细则》作为《山西大同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社团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部分,所有社团成员都有遵守的义务。
第三条、所有学生社团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力争共同发展,不得损害其他社团的利益。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执行由学生处指导,社团联合会督查维权部进行。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凡在山西省大同大学社联会注册的学生社团,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一)学生社团会长的权利:
1、有权参与竞选社团联合会委员。
2、有权参与社团联合会的事务管理,并可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有权要求社团联合会的支持和帮助。
(二)学生社团会长的义务:
1、服从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社团的自身建设,保证本社团的健康发展。
2、定期向社联递交本社团工作计划、总结及活动资料。
3、服从社团联合会的整体规划。
(三)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凡取得山西大同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面一律平等。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工作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会费收取
()招新时,
()招新后,在一周内,各社团向上交及保证各社团收取会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会费管理收取的会费由各社团财务部长统一管理,并要定期向会员和会费使用情况。
、会费使用 1)活动策划书中必须详细地写明该次活动所需费用及使用说明。
2)各社团财务部长必须详细地记录每次活动的收支情况,填好收支凭证,并保管好活动中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
3)若出现透支情况需要第二次收取会费的社团,必须由社长上交一份详细的说明书,财务部长上交在此之前所有活动的会费使用收支清单和发票。经审核通过,可进行第二次收取会费,否则,以“乱收会费”名义给予通告处理,同时,对社内成员公开。
、会费审核
1在社团招新之后一周内,各社交,经审核后发还各社团。
2不定期检查各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会费使用情况。
如社团出现透支情况时,必须向和会员说明情况,不得隐瞒。并自觉上交活动的收支清单及发票。
、注销社团的剩余会费,由,社团负责人及会员代表三名对其会费进行处理,以会员利益为主。同时,各社团要上交财务处理报告。
、财务管理部分将作为年终社团评优标准之一,出现财务问题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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