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e法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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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公 告
2009年9月税法公告辅导资料
征管动态
关于发票换版工作的问题
关于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问题
政策摘录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购得单位低价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答
■?? 征管动态
关于发票换版工作的问题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截止时间是:
(一)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统印定额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此类旧版定额发票参加发票抽奖录入的时限为2009年9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抽奖录入。
(二)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具有以下防伪特征:
(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透光可见黑白水印图案,其中黑色水印为“GDLT”英文字母,白色水印为税徽。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背涂为蓝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刷。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三)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专有防伪特征:
1.发票票面采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2.发票代码的第8位、第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三、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缴销时间
(一)存有空白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统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存有空白旧版其他地方税收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开具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顾客名称、内容和开票日期。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将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问题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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