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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doc

发布:2017-02-22约4.42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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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 《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 《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 《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 《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 《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 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会计帐户检查工作记录 被查对象 检查地点 记录人 检查时间 帐簿名称 凭证序号 记账时间 对应科目 摘要 金 额 存在问题 借方 贷方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二) 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记录 被查对象 检查地点 记录人 检查时间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三) 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被查对象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违 法 事 实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被 查 对 象 意 见 被查对象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 税款所属期: 单位:元 月份 申 报 数 查 补 税 款 检查调整后留抵税款 所属期查补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缴税金 留抵税金 合计 偷税 少缴税款 期初留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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