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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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
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专项领导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领导组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
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
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3 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
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
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
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
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三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
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
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
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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