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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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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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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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四条第条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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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第条?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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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
(一)申请单位是区属国有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北京市昌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市昌平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中“主管单位”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二)申请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企业注册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上述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中“主管单位”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三)申请单位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或台港澳资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委员会,经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委员会在《北京市昌平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中“主管单位”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单位,可直接报区政府外办。
(五)区政府外办初审后,在《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外事区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由市政府外办报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三条 第五章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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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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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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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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