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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doc

发布:2018-04-19约3.05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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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按照省农牧厅和市政府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市农牧局决定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会。这次培训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精神,学习确权登记试点政策规程、技术规范、软件操作与演示的相关专业知识,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扎实稳步推进。关于这项工作,省农牧厅已于5月份召开了培训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市政府也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对我市开展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农牧局也在今年7月份全市农牧局长座谈会上做了具体安排。刚才,宁县、庆城县介绍交流了试点经验,随后,四川鱼鳞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为大家培训和演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操作规程。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全市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超常规、持续性和配套性的举措,大力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其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的需要。由于受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历史条件制约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村组还存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确权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开展确权登记,为进一步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农业部、省、市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今年, 宁县作为农业部确权登记试点县,庆城县作为全市试点县,已经率先开展试点工作, 2014年宁县进行整县推进,庆城县扩大试点范围,其他县(区)开展试点,2015年全面推开。各县(区)要准确把握政策,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为全面推开确权登记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五个方面: 一要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查清承包地基本情况是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以国土部门最新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全省确定的六个测绘公司中选取一个开展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争议。 二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簿。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簿。对已建立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地块数(地宗数)、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地块(地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及时建立。在建立登记薄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薄的基础上,要适时开展权属证书的补换发工作。对原已颁发的证书,统一收回,以旧换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权属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告。 四要做好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确权登记的,经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及时报县(区)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自留地登记到承包户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他土地栏内,并要注明为“自留地”。 五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确权登记档案由县(区)农经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区)档案局;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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