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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质量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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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标准、计量、质量的共同载体是产品,都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技术基础,没有高标准,没有统一准确的计量,也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 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品,其范围则给以具体的规定。如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6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1999年12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作出重大、全面修改的《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第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中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 第四,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活动。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吸收了各国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反映并发展了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买主,正日益把生产者具备ISO9000质量标准作为购买其产品的前提条件。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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