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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以王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qualitative analysis of automobile clash with porcelain in criminal law —— taking wang mou and other case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thods as example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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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目 录 HYPERLINK \l _bookmark0 引 言 1 HYPERLINK \l _bookmark1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 HYPERLINK \l _bookmark2 (一)案由 2 HYPERLINK \l _bookmark3 (二)案情简介 2 HYPERLINK \l _bookmark4 (三)分歧意见 2 HYPERLINK \l _bookmark5 (四)争论焦点 3 HYPERLINK \l _bookmark6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3 HYPERLINK \l _bookmark7 (一)“汽车碰瓷”行为概述 3 HYPERLINK \l _bookmark8 (二)“汽车碰瓷”行为的罪名认定 3 HYPERLINK \l _bookmark9 (三)“汽车碰瓷”行为的罪数认定 9 HYPERLINK \l _bookmark10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13 HYPERLINK \l _bookmark11 (一)王某等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HYPERLINK \l _bookmark12 (二)王某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5 HYPERLINK \l _bookmark13 (三)王某等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16 HYPERLINK \l _bookmark14 (四)王某等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16 HYPERLINK \l _bookmark15 (五)王某等所犯之罪应数罪并罚 17 HYPERLINK \l _bookmark16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18 HYPERLINK \l _bookmark17 参考文献 23 “汽车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以王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汽车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以王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引 言 “碰瓷”特别是“汽车碰瓷”是近几年常发的案件,关于“汽车碰瓷”行为 的犯罪定性研究,实务界与理论界都没有统一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汽车碰瓷” 行为犯罪的罪名和罪数的认定结果不同,混淆不清,这就出现同一种“汽车碰瓷” 行为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未免受到质疑。司法问题可以折射 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理论上对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主 张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主张定诈骗罪,有的主张定抢劫罪,有的 主张定敲诈勒索罪,还有的主张数罪并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理论探讨 的意义不仅是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也是对司法实务的指导,没有明确的理论,就 无法对实践加以正确的指导。这种理论应当是科学的,统一的,而不是只停留在 探讨层面的五代十国。汽车碰瓷案件至目前而言,在理论上各家纷争,还没有充 分论证的统一学说,也就对实践提供不了明确的指导作用,司法实务中对同一种 汽车碰瓷行为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依然没有改变。因此,其在理论上还需要 继续探讨。 PAGE PAGE 2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王某、孙某、李某实施的“汽车碰瓷”案1 (二)案情简介 2013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犯罪行为人王某、孙某、李某经过事先密谋,在 S104 武功路段利用其租来的两辆黑色小轿车,一辆寻找大货车为作案目标,迫使货车 司机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道,另一辆故意用该车的右轮碰蹭大货车的左轮,逼迫 大货车停在路边。然后,以碰车为由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高额维修费,对不愿交钱 的司机,王某等人采取猛推、打耳光、用棍棒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大货车司机掏钱, 大货车司机不得不交出 20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钱财。周某等人共作案 12 起, 在其中 3 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对王某等人故意“碰瓷”的行为没有察觉到,而以 为其车真将小轿车刮蹭了,而向周某等人交出 5000 元以上的修理费。在另外 3 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发现了王某等人故意“碰瓷”行为,但不愿意按照他们索 要的数额交出钱财,王某等人采取言语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大货车司机不得不 交出 3000 元以上的钱财。有 6 起案件,因大货车司机不愿意交出其索要钱财,周 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威胁其交出 5000 元以上钱财。案发后,王某等人将所 得赃款均分并挥霍一空,对犯罪行为人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分歧意见 本案的审理出现分歧,对犯罪行为人王某、孙某、李某的行为定性存有争议, 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 263 条、第 266 条、第 274 条、第 114 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实行数罪并罚; 1 本案来源于陕西省武功县检察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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