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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知识讲座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即由银行来作为贸易双方的保证人,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信用证所采取的结算方式一般为: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通知异地卖方开户行转告卖方,卖方发货后,由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载明的主要内容有:
信用证的种类、性质、有效期、到期地点;
贸易合同约定的货物要求;
对运输、保险等单据的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的特点:
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作形式认证,不审查合同;
凭单付款。银行凭相关单据付款;
是银行的信用担保文件。
信用证的种类:
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需要凭相关单据如提单、运单、邮包收据等等,或者是“跟单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不需随附单据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
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
凡未注明“可撤销”的一律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对开证行承诺“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没有保兑行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见单即付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承兑行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开证行要注明“可转让”字样,并且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信用证:凡未注明“可转让”的,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不断恢复原金额的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时使用)。
对背信用证:即“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其他银行以原信用证为基础,另开一份新的信用证。(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中间商转售或两国无法直接贸易等)。
预支信用证:开证行以“保证偿还并承担利息”为条件,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承诺“在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行承担偿付义务”的信用证。为银行信用的特殊形式。
名词解释:
开证申请人:即“开证人”。指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证、按比例支付押金及相关费用、及时付款赎单的人。
开证行:指开立信用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银行。
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卖方的银行。不承担付款义务,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受益人: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请求付款行付款的人。
议付:通知行根据开证行的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垫款贴现的行为。
付款行:根据信用证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大多是开证行或受委托的银行。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保证信用证兑付的银行。
承兑行:即付款行。
偿付行:即清算行。指受开证行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信用证的开立及使用程序:
开立申请人(开证人、买方)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到开证行申请开证,交纳保证金;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向受益人(卖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通知行;
通知行经核对后交与受益人;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审核无误后垫款付给受益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审核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利与弊:
利:
1、有效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上的矛盾。对卖方,由银行担保付款,可以保证货款的收回;对买方,保证先发货再付款,规避了收不到货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凭货物提单贷款,或开具远期信用证,利于资金的周转。
2、省时省力省心。有银行信用作保证,双方都不需要再为对方的诚信担心。
弊:
要求严格,任何一点差错都有可能被银行打回。
有时会出现单、证,或单、单不符的情况。
信用证诈骗预防:
空头信用证诈骗:双方勾结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贴现,诈取开证行的现金;
利用虚假贸易合同,欺骗银行开立信用证,再故意造成无法赎单的事实,迫使银行垫资。
例如:中行湖北分行为“南德集团”开证33单,而南德集团与境外“东泽公司”勾结贴现,导致中行损失3500余万美元。(主犯牟其中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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