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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讲座.ppt

发布:2018-05-17约2.1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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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流程图 信用证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有约定适用约定,没有约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 具体根据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所在地 委托代理关系 信用证合同关系(保兑行) 信用证合同关系——信用证单据进行承兑或付款的地点 信用证中各方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 ① 受益人 ② ⑤ ④ 开证行 ③ 通知行(保兑行) 特殊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其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信用证案件的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的冲突 基础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并不能约束信用证交易 基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由于约定不明无效的情形 基础合同中有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的情形 申请仲裁机构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直接以开证申请人的名义,根据信用证法律关系而不是基础合同 法律关系,以受益人作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欺诈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信用证中对管辖法院有约定时 当事人有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案件当事人有约定,但是经合法传唤不到庭 在信用证中对管辖法院无约定时 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受益人所在地应是信用证合同的履行地之一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管辖权 广东高院判例 广东高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的《开证及T/R额度协定》中虽然约定合同适用澳门法律并受澳门地区法院管辖,但原告以向本院起诉的方式放弃了其在合同中的管辖权选择,转而选择我国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被告投资公司不应诉不答辩,应视为对于其享有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该合同争议有管辖权。现原告宣示放弃其在合同中关于适用澳门法律处理该合同争议的选择,继而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处理纠纷,在被告投资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从而构成对于其依法享有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放弃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在我国境内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原告是中国法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本案原告表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的请求应予准许。” 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表明,在涉及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欺诈纠纷时,如果出现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且判决结果对开证行和议付行具有利害关系时,则对基础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追加开证行和议付行为案件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同时对基础合同和信用证交易具有管辖权。 关于人民法院的扣划令和冻结令 为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冻结或扣划保证金作出的 ,而非仅针对信用证欺诈案件 针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以冻结而不能扣划 当事人在申请冻结和扣划该保证金时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法院审查 不同处理结果 (1)审查后确实是属于信用证的开证保证金的,则法院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该保证金; (2)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开证行已经履行了对外支付的义务,则如果开证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3)如果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可以扣划的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信用证无效 (2)过期 (3)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 (4)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 信用证欺诈的其他问题 信用证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问题 (1)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2)信用证项下票据的准据法 (3)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方式 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方能生效 开证行发出承兑电 作为企业方 审单的注意事项 银行资信不明,保兑行的选择(通知行) 分批交单 信用证业务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进 LOGO 引言 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在国内从事信用证业务 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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