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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的管理规约示范本本.doc

发布:2017-06-03约8.4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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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制定本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公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物业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让人应对遵守本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原业主对本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地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共用部位: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房、空调机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围墙、绿地、会所、停车场(库)、化粪池、电子监控系统、公告栏、照明路灯等以及由单位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冰箱、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灯具、垃圾通道、邮政信箱、消防设施、避雷装置。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资本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工域内,建设单位声明,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特别保留,单独由其所有或使用; 建设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费的标准为 ,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 ,装修验收完毕三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不得在午间或夜间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的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声;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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