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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临时管理规约.doc

发布:2017-12-09约7.41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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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紫荆欣苑 (临时)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在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拟定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建设单位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紫荆欣苑(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同人·紫荆欣苑; 坐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386号; 物业类型:住宅 ; 总建筑面积:156241㎡。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古墩路 南至:紫荆雅路; 西至:紫荆花路; 北至:余杭塘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电表间、电梯间、水泵间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邮政信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垃圾箱、沟、渠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非法定业主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任何部位设备设施; (二)除销售合同明确属于业主享有权的部位及建设单位所增补的设备设施; (三)未出售的物业(包括商铺、车库或车位等); (四)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5元/建筑平方米。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阳光房、阳光雨蓬、晾晒衣架、封闭阳台等)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业主、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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