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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
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
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项目名称:。
(二)坐落位置:贵州省市(州)县(市、
区)路(街)号。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面
积平方米,坐落:。(面
积和坐落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上一致)
(五)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
(六)共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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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公共管理制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管线铺设、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
相邻关系。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
物业服务人。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
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
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
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
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
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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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物业交付给业主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业
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
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在专有部分安装防盗网,但不应突出墙面,保持
小区外观统一;
(二)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如设计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