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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发布:2017-03-30约7.6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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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规划验收技术规定的依据 1 3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1 4 放线技术规定 2 5 验线(±0.00检测)规划测绘技术规定 2 6 竣工验收规划测绘技术规定 2 7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成果图形文件数据要求 3 1 总则 1.1目地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统一规划验收成果数据技术要求,以及保障成都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 五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规划验收技术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3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规划批后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工作内容是跟踪核实该项目建设中及竣工后的综合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具体为: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核实 按审批流程所对应的要求,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的规划测绘成果数据:放线、验线(±0.00检测)和竣工验收测绘。 4 放线技术规定 4.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规划行政审批方式改革推进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成规管[2008]231号)执行。 4.2坐标放线测绘技术规定 4.2.1规划部门核发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和仅用于坐标放线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 4.2.2测绘单位必须为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综合甲级单位,成果坐标系统采用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成都市高程系统。 4.2.3放线规定 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根据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相关数据进行。 测绘单位必须对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等指标进行规划核实,其他规划指标原则上也应进行规划核实,不满足规划条件的项目不能放线。 放线控制测量按《城市测量规范》三级光电测距导线要求执行。 放线一般采用解析法,亦可根据建筑物重要控制点或主要道路等的控制距离,按设计数据(角度、距离)进行测放。 放出每幢建筑物的长边端点及主要控制点,以达到整体控制的目的。 所放点位的定位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应大于2cm。 边长检核限差为:检测边长与条件边长之相对误差在1/2500内。 4.2.4放线完成后提交坐标放线阶段的规划测绘成果及其入库电子文档。 5 验线(±0.00检测)规划测绘技术规定 5.1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时,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测绘单位进行±0.00检测。 5.2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与设计数据进行对比,反映该阶段的规划指标情况,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核实。 5.3 出具±0.00检测阶段的规划测绘成果及其入库电子文档。 6 竣工验收规划测绘技术规定 6.1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测绘。 6.2 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测绘控制点的布设按《城市测量规范》图根平面控制和图根高程的要求执行。 6.3 测绘范围包括竣工工程地域和与此相邻的地域(项目外30m范围)两部分,对这两部分内容必须实地测绘现状所有地物、地貌(含现状所有临时、破旧、废弃建构筑物),反映测绘时的现状情况。 6.4 实测房屋竣工的地形要素严格按《成都市1:500比例尺DLG数据生产与建库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辑。 6.5 各种管线应提交相应的坐标、高程成果表,表中注明管线的管径及材质等属性。 6.6 实测所有建筑物(厕所、配电房除外)的顶高。 6.7 必须上楼顶实地调查所有屋顶设施(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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