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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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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使用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 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 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 (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 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 1.0.3 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 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 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 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 民南路 (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 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 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1.0.6 条 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 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 1.0.7 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 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1 国家标准图集系列 供参考 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使用 第 1.0.8 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 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 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 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 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 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 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 《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 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 条 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 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 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7%。 2 国家标准图集系列 供参考 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使用 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3 国家标准图集系列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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