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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

发布:2020-12-19约2.8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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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助力人生,欢迎关注小编! 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蚌埠发布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0〕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20〕4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20〕122号)和《蚌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蚌处非办〔2020〕10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20元的,按202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20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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