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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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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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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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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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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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就业
?? 第四条 雇主雇用职工,应制定劳动计划,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劳动计划应注明企业性质、计划用工数量、雇工地区及雇用条件等内容。
?? 第五条 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雇用职工的数量和种类。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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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雇主雇用的职工,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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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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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雇主应为雇用的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未提供上款条件的,雇主应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一条 雇主雇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须将雇工人数、雇工地区、工作性质等事项事先通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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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主雇用职工,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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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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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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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职工签订。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 (一)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六)劳动纪律;
??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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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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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但雇主可以单方面做出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的决定并实施。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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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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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鉴证由雇主到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提交:
?? (一)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雇主、职工和劳动管理部门保存;
?? (二)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 (三)雇主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
?? (二)以强制、胁迫或者欺骗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 (三)显失公平或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劳动合同。
?? 歧视性内容是指规定同工不同酬和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家庭出身以及其他非正当理由确定职工差别待遇的合同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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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条款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适用范围;
?? (二)协议期限;
?? (三)议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 (四)工资的确定;
?? (五)保险福利;
?? (六)雇主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 (七)解决争议的规则;
?? (八)违反协议的处罚;
?? (九)协议的延长及修改程序。
?? 第三十条
??
?? 第三十一条
??
??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雇主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雇主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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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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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第三十四条 雇主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依法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雇主制订的工资标准应当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雇主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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