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奖励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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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SDFD-09Z-07
1 管理目的
为了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及下属各A、B厂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奖励程序,明确职责权限,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形成,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及下属A、B厂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奖励管理工作。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针对现有的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店塔发电公司下属A、B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恢复和扩展现有功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设备风险。经上报店塔发电公司审核,由公司审批对列入系统内或单位内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的项目根据成果给予奖励。
3.1 申报范围和内容
申报电力科技成果奖的范围和内容:
3.1.1 由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强制性实施的项目,由店塔发电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提出或A、B厂上报经店塔发电公司批准后下发执行的科技项目。
3.1.2 针对A、B厂生产、建设和经营情况,对涉及安全、经济、环保、健康和劳动生产率等内容,为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并列入A、B厂科技成果计划的项目。
3.1.3 在解决电力基建、生产、经营关键性课题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和理论应用、科学研究与试验探索成果。
3.1.4 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1.5 为解决基建、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节约了资金,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方案。
3.1.6 上报项目已完成、正式验收并投产一年以上。
(已经获得国家、部委(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在评奖之列)。
3.2 申报材料
3.2.1 申报单位A、B厂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3.2.1.1 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含电子版);
3.2.1.2 电力科技查新检索报告。
3.2.2 店塔发电公司要求各申报项目应进行科技查新,目的是:
3.2.2.2 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
3.2.2.3 通过查新,对查新项目分别或者综合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
3.2.2.4 由查新机构根据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判断;
本报告应由网省电力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确定的查新单位或国家电力公司二级及以上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检索时,电力科技库为必查库,查新报告中提及的“相关文献”、“密切相关文献”应附文摘,查新报告的有效期是2年。
3.2.3 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对于已组织鉴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对未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如下文件:
3.2.3.1 列入国家计划、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公司、店塔发电公司计划的项目,应提供验收证明;
3.2.3.2 标准类成果(包括标准、规程、规范)应提交:标准颁发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2.3.3 委托开发或自行开发项目,应提交符合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或由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创新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项目总结、评价评估结论、完成的技术指标);
3.2.3.4 已获发明专利的成果,应提交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
3.2.4 成果应用证明。
3.2.5 有关的研究报告及资料如:研究(或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或试验)报告。
研究报告应说明立项背景、重点工作、技术突破、投资回报分析;技术报告应说明技术原理、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测试报告应以数据指标说明成果水平。
报告及资料应简明扼要,篇幅控制在6000字以内。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加盖本单位公章。
3.3 申报程序
3.3.1 A、B厂将符合要求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向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技术部,一年上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5-7月15日。
3.3.2 申报项目不受数量限制。各厂应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认真进行初评,择优申报。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厂直接申报;单位间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3.3.3 在申报前,各厂应做好资料审查、项目推荐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3.3.3.1 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3.3.3.2 是否符合奖励规定条件;
3.3.3.3 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3.3.3.4 应用证明是否合格、真实;
3.3.3.5 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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