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预订机票取消、改签费用损失保险.docx
1/7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订机票取消、改签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投保人必须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
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包含机票取消费用损失、机票改签费用损失,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全部投保,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本保险承保因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导致的机票取消、机票改签,具体承保的取消、改签原因,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改签该预订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乘机计划;
2.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预订机票的同伴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3.在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4.在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前7天内,被保险人出发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已发布了针对预定项目涉及地区的相关警告;
5.在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订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2/7
6.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
7.在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8.被保险人自驾前往机场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车辆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
9.被保险人因公务行程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原乘机计划;
10.在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11.被保险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12.被保险人被劫持、绑架;
13.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后,预订机票出发地或预订机票目的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所在地在方圆150公里以内;
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被保险人预订机票的航班原定出发日期前30天内;
3)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二)非列明原因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或改签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由于航空公司原因被取消、改签预订航班的;
(五)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改签预订航班的;
(六)投保人未在完成预订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的;
(七)被保险人姓名输错,属同音字错误造成取消、改签预订航班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费用损失由其他方承担的部分;
3/7
(二)被保险人在预定时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无法参加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可按单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一)按单次投保时,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