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管 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质量安全管 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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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嘉兴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 - 3 -
第二篇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 - 4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4 -
第二章 质量管理 - 5 -
第一节 建设前期质量管理 - 5 -
第二节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 7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10 -
第一节 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 10 -
第二节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 11 -
第三篇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 - 14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14 -
第二章 质量管理 - 16 -
第一节 施工前期质量管理 - 16 -
第二节 施工过程管理 - 19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24 -
第一节 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 24 -
第二节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 27 -
第四篇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 - 31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31 -
第二章 质量管理 - 34 -
第一节 施工前质量管理 - 34 -
第二节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 37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41 -
第一节 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 41 -
第二节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控制监理 - 42 -
第五篇 勘察、设计、检测、咨询等单位管理 - 46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46 -
第二章 各单位从业管理 - 46 -
总 则
为提高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范。【目的】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适用工程范围】
本规范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二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范所称水运工程,是指五级(含)以上航道工程、300吨级(含)以上内河码头工程及3000吨级(含)以上沿海码头工程。
本规范有利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项目管理行为,并为项目管理成果考核评价提供参考。【适用单位范围】
本规范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规范涉及管理行为的时间段主要为初步设计至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时间段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发展理念人本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与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其它】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
基本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代建单位或者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法人”】
项目法人或者委托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组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单位总人数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建设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应该按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等。【选择单位】
建设单位应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推动建立覆盖管理项目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现代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加强项目管理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好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社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督察、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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