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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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期末考查论文
论文题目:新闻采访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系 别: 中文系
专 业: 新闻学
学生姓名: 李 伟
学 号: 200402302016
指导教师: 曾庆江
新闻采访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李 伟
内容摘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所享有的两项基本权利。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规避的社会责任,但二者之间势必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寻找一个平衡点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闻采访 隐私权 知情权
In the news interview knows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matter the power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balance
Content abstract: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knows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matter thepower is two basic rights which the modern civilized society citizensenjoys. Satisfies the citizen to know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matterthe power need, protects citizens right of privacy is the socialresponsibility which the news activity cannot be dodged, but betweenthe two inevitably will have the contradiction and the conflict,therefore, while will satisfy the public to know the circumstances ofthe matter power, fully will safeguard citizens right of privacy,will seek a balance point to appear the two organic union especiallyimportantly.
Key word: News interview Right of privacy Knows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matter the power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描述
知情权的概念是由美国一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提出的,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当然知情权的享受并非没有任何责任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下列情报资料不属于知情权的对象范围:因涉及国防、军事、外交而需要保密的情报资料;政府机关内部人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情报资料;影响执法和公共安全的情报资料;机密性的金融商报、商业秘密等等。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郭卫华先生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事务及社会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所谓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不具有个人色彩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各种现象或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
知情权保障权利人对其他信息空间的介入,而隐私权则防止他人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所谓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的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 在非公开场合 , 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 不得私拆个人信件、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 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
法律理论依据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 , 作为基本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 , 但是民事司法活动却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 并实际上将之视为名誉权予以保护。事实上 , 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的行为 , 而侵犯隐私权则是将被害人客观存在的隐私公之于众的行为。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事立法理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保护。现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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