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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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建设实施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考核、公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批准和公布,并对各直属局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验证。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农业、林业、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初审
第五条 直属局负责受理地方人民政府的申报,受理新申报示范区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质检总局受理推荐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起主导作用。当地政府重视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示范区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明确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具有完善的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二)产业集聚较高并有较大出口规模。区域内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且在全国或所在省份具有一定知名度;出口企业20家以上,诚信度高的出口龙头企业5家以上,相关产品生产和出口规模占全国同类行业5%以上,或列全省同类行业前三位,或占当地出口总量的10%以上。
(三)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发挥较好。企业落实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产品质量稳定。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国家级示范区有关标准自主考核合格基础上,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直属局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第八条 所在地直属局负责示范区的受理申报和初审,依照本规范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国家级示范区申报表(见附1);
(三)《XX省XX地区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材料汇编》(内容要求见附2);
(四)对照《质检总局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表》(见附3)的自查情况。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九条 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主管国家级示范区考核工作,国家级示范区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国家级示范区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在2个月内完成考核验收。
考核组成员包括示范区建设管理专家以及相关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专家,至少由3名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的异地评审制度,必要时可以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质量管理专家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组现场考核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提问、抽查验证等,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见面会,介绍基本情况、听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二)对照《质检总局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表》要求,逐条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验证、检查;
(三)依据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项目和限期整改意见。申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和直属局,直属局跟踪验证后上报总局。
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报总局示范区考核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组对申报示范区的情况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总局对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总局根据审核及公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授予“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称号。
第十五条 总局对授予“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颁发证书和授予牌匾(牌匾样式见附件4),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总局对未批准“国家级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示范区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建设规划,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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