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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说明全).doc

发布:2019-03-13约1.05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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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完善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总结各县(市、区)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失业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我市市直及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开发区、投资区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前,漳州、常山开发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市直负责办理,古雷开发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漳浦县负责办理,漳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龙海市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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