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业务知识讲座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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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还失业保险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期限内实现再就业需退还其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失业保险金手续,由经办人员核填《退还失业保险金审核表》开具收据收取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并在《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录→失业人员凭已作退还失业保险金记录的《就业登记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录用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 5、医疗费报销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可持《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预准登记表》和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送医保中心核准后填制《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申请单》→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程序后,在受理15日内通知失业人员前来领取所报销的医疗费。 * 6、死亡丧葬和抚恤补助金的核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子女可凭死者的《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家属)的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死亡丧葬、抚恤补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失业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补助申请表》→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程序后,在受理15日内通知死者家属子女前来签字领取丧葬和抚恤金。 * 六、社区失业保险工作 1、失业保险金季度申领工作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季度申领按月发放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需在每个季度首月的前20日前往所属社区进行失业保险金季度申领。如果不按时进行申领计算机系统将自动作停止发放处理。 社区对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失业人员应了解其从业情况、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并建立申领人员的基础工作台帐。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失业保险续领认定”界面上作申领处理。 * 2、失业保险保险金补申领和补发工作 对于有特殊情况延误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失业人员,要求进行补申领的,社区应让其书面说明未申领的原因,并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失业保险续领认定”界面上作申领处理,失业人员凭经社区认可的“未申领情况说明”到所属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保险金补领申请,劳动保障所负责填制失业保险金补发单,及时报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发处理。 * 讲课中如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市劳动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312032 地址:迎宾北路64号 *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税征缴。我市从2000年7月份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税部门代征(在这之前是由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每月月底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申报下月征缴计划,同时接收地税部门上月征缴数据反馈。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存储,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数额,编制用款计划,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 四、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 这是我们失业保险工作最具权威性的法规,该法规颁布后,失业保险形成了广覆盖、宽保障的格局。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 规定了社保费征缴管理体制和征收机构(我市2000年7月改由地税征收);规定五险合一征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 * 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暂行办法》回答了为何要进行缴费申报和如何申报的问题,实行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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