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概论 课件 第一章 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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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概论 谢新明 了解:什么是法? 什么是民用航空法? 它是做什么的? 为什么要学习民用航空法? 航空器在天上飞,实现空间位移 天上飞:空气空间的法律界定——领空与领空主权的问题 飞行需要航空器技术保障——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以及航空器权利 飞行需要遵守规则——空中航行规则 航空器需要人员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关服务——驾驶员——机组——航空人员 航空运输是个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问题——航班延误问题 航空器需要降落——民用机场建设和使用 如果发生事故,涉及受害人赔偿问题: 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损害赔偿体制 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如果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为避免认为干扰而产生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问题——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制 事故发生涉及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为避免事故给航空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及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引入了航空保险制度 通用航空的建设与发展 民用航空组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航空法渊源 第三节 航空法体制 民用航空法 法——行为规则(指引、评价等作用) 调整民航活动(运输)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三、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定义 1.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2.阿根廷学者: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规范 3.荷兰学者: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 4.我国学者: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航空法与民用航空法通用。 二、民用航空法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 独立性 综合性 平时性 1.国际性 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 2、独立性 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具有国际法一般法律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 3、综合性 囊括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涉及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4. 平时性 4.1航空器的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4.2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 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 第二节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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