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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发布:2018-10-11约3.09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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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编号 名 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最低费额(元) 备 注 一 检疫处理费 (一) 运输(装载)工具检疫处理 药品按实另行收费。凡从外地采购需特殊包装(如用钢瓶等包装)或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的药品,药品费用按该药品市场价格的200%收费。 1 船舶 客轮加收50%。 (1) 一般检疫处理 a 一般船舶 每总吨 0.05 200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应实施卫生消毒处理的船舶;2、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b 专运动物船舶 艘次 12000 释义:本条适用于,1、专运动物的船舶;2、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2) 熏蒸检疫处理 每总吨 0.6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的船舶;2、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2 飞机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400 (2) 101-200吨 架次 300 (3) 51-100吨 架次 200 (4) 50吨以下 架次 100 (5) 专运动物飞机 架次 10000 释义:1至4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的飞机;2、第5条适用于专运动物的飞机;3、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3 火车 车厢次 80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的火车;2、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4 汽车 8吨以上的,加一倍收费。 (1) 汽车消毒 辆次 20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的汽车;2、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 (2) 汽车轮胎消毒 辆次 2 释义: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境的汽车轮胎,作为尚未使用的商品进口的车辆除外;2、药品费不再另行计收。 5 集装箱 标箱次 20 箱体熏蒸按每标箱40元收费。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集装箱的空箱箱体; 2、仅集装箱熏蒸药品费按备注另行计收,集装箱消毒药品费不再另行计收。 (二) 货物检疫处理 1 一般检疫处理 (1) 货物 吨 3 (2) 饮用水 百吨 46 (3) 废水 净吨 46 药品按实另行收费。 (4) 压舱水 百吨 46 (5) 垃圾 立方米 33 (6) 厕所 蹲位次 13 (7) 粪便 吨 13 释义:本项收费标准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需作的消毒处理;2、除废水检疫处理药品费另行计收外,其他检疫处理药品费不在另行计收;3、以上检验检疫对象如需作熏蒸处理,仅实施熏蒸处理,并只收取熏蒸处理费。 (8) 尸体、棺柩、骸骨 具 160 释义:本条适用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需作检疫处理尸体、棺柩、骸骨。 (9) 邮包 件 2 释义:本条适用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需作检疫处理邮包。 (10) 动物产品外包装 吨 20 按动物产品重量计。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需作检疫处理的入境动物产品;2、已实施熏蒸处理的不再收取该项费用。 (11) 场地 每次每平方米 0.3 释义:本条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需作检疫处理场地。 (12) 废旧物品 未列入的废旧物品,按其总价值的2‰收费。 a 旧家具 件 2 b 旧床上用品 件 2 c 旧地毯 平方米 1.3 d 旧玩具 件 2 e 旧餐、茶具 套 2 f 旧电器 件 5 包括冰箱、空调、电扇、电视机等。 g 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辆 2 h 旧摩托车 辆 8 i 旧汽车(大车) 辆 26 j 旧汽车(小车) 辆 13 k 废旧橡胶 吨 20 l 废旧塑料 吨 20 m 旧五金 其中:旧钢材 吨 吨 5 2 n 旧碎布 吨 20 o 动物皮、毛,人发 吨 20 p 动物骨 吨 7 q 废旧木材 立方米 3 r 废纸 吨 2 s 废旧棉絮 吨 2 释义:本项收费标准适用于,1、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需做卫生处理的废旧物品;2、对于未列入的商品收费按备注规定计收。 编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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