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行政法学考研参考书,状元笔记,考研真题,题库.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14 年行政管理视频课程+近三年真题+笔记+最后押题三套卷+公共课阅卷人一
对一指导=2500 元 7 月1 日前报名,8 折优惠!8 月1 日前9 折优惠!
育明教育,7 年专注考研辅导,北大、北外、中财、北外教授领衔辅导!
包揽北大、北师大、政法、矿大、地大、北航、湖大、浙大行管状元!
第一讲 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一、分权与制衡(checks balances)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
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
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
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
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
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 „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
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156 页]
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和“以权制权”的经典定理: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
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
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
的地方才休止。
„„
育明教育官网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 、中传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
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54 页]
二、法治(rule of law)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区别两者的标志是:当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决策面临分歧的时候,是由某个
人说了算还是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经典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
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99 页]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了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
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Aristotle,The Politics, Book Ⅲ, Ch, 16. 夏勇译,参见《法治是什么?》,《公法》第2 卷2000]
戴西(A.V. Dicey)在《宪法研究导论》里,对法治作出了三项界定:
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
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
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
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行政法”之底蕴的观
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
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的确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