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pdf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发行日期版本号页次
ZT/QW-12-0032013年5月18日A/01/7
日期章节修订内容版本制/修订人核准人
2013.5.18新制订A/0董北京陈樟青
编制审核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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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发行日期版本号页次
ZT/QW-12-0032013年5月18日A/02/7
1.目的:
本办法是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范公司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中的行为,尽快完成
召回工作,尽可能的降低召回信息对公司信誉所造成的损害而制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用户投诉、召回处理的全过程。
3.总则:
3.1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
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3.2召回: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条例》中对生产者应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义务作了
明确规定。
3.3缺陷判定原则:
3.3.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
3.3.2因设计、制造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3.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造
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4召回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
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
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
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3.5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
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
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4.职责:
4.1集团质量管理部
4.1.1负责收集、核实、确认质量投诉信息,推进相关责任单位调查研究,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措
施;
4.1.2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4.1.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缺陷调查分析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缺陷汽车产
品召回阶段性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
4.2召回工作小组
4.2.1负责【缺陷调查分析报告】、【召回费用预算方案】的编写;
4.2.2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的编写;
4.2.3负责召回涉及范围、数量、型号等的确认;
423负责召回涉及范围数量型号等的确认;
4.2.4负责召回实施工作的跟进;
4.2.5负责召回实施工作的总结与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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