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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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解读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修订及实施三、近年来缺陷汽车召回实施情况四、客车企业召回案例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实施的背景目录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实施的背景自2009年以来,我国汽车产销量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汽车产销量超过1300万辆,2010年汽车产销量超过1800万辆,2011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超过1840万辆,2012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超过1920万辆,2013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超过2000万辆,2014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超过2300万辆,汽车行业产销量双双破2000万,已连续成为世界第一大产销国。在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同时,汽车产品也给人们带来人身与财产平安的隐患,因此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已成为国家公共平安监管的重要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在2004年首次下发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成立专门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图表1:2009-2014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走势图〔单位:万辆,%〕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实施的背景
图表2:2009-2014年中国商用车、乘用车销量占比变化趋势图〔单位:%〕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实施的背景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修订及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三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
7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修订及实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中明确了以下方面的要求:1、召回责任主体为: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即在车辆存在缺陷的第一责任者为: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应实施召回〔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需召回由轮胎厂家进行召回〕。2、明确了投诉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3、明确了在《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各节点的时间范围要求等。3.1、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方案,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8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修订及实施3.2、生产者应当自召回方案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播送、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3.3、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4、明确了车主在召回过程中的责任。4.1、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三、近年来缺陷汽车召回实施情况概述1、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至今12年,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实施缺陷召回1295次,涉及车辆3668万辆。2013、2014、2015连续三年突破500万辆,2016年突破1132万辆。创历史新高。
三、近年来缺陷汽车召回实施情况概述1、引发缺陷召回的问题比较集中召回数量排名前三的依次是:1、气囊和平安带问题,召回64次,涉及数量最多,为643.02万辆。2、发动机问题召回28次,为241.98万辆。3、车身问题召回29次,为85.29万辆。
四、客车企业召回案例主动召回:是指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产品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及时实施召回的为主动召回。强制召回,也称责令召回,是指主管部门要求制造商召回或法院通过判决要求制造商召回。强制召回一般适用在制造商成心隐瞒产品存在的缺陷或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
四、客车企业召回案例客车行业进行年来共进行了6次召回,涉及车辆1887辆。其中4次为主动召回,2次为强制召回。
四、客车企业召回案例
四、客车企业召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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