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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pdf

发布:2023-07-01约3.84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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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劳动用 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汉大学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 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审核、 招录、解聘、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中心下 属各部门是对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各 用工部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一章招聘、录用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 50周岁; (二)身体健康,达到应聘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三)普通岗位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具备相关专业专科及 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持有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应聘电工、司炉工等特 殊岗位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五)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 位职责的能力; (六)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技术人员急缺等情况,聘用劳务 派遣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签订1年1次的临时劳务协议。但必 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其直系家属签字; 2.到指定医院(市六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3.用工部门提交用工意见; 4.中心领导研究、审批。 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 人员。 第四条招聘、录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用工计 划、用工岗位并提出聘用条件,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会同劳务 派遣公司组织招录;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用工部门确认聘用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定和备案;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在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有岗位变动的,须向人力资源与 考核部申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能上 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 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潜质的社会用 工人员,可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等。经中心批准或 由中心组织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一)用工部门要关心社会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 生产安全,要对社会用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 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制度和操作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工资、福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临时性用工按小时 计酬。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武汉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如有岗位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的要求,需要提高标准的,由 用工部门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 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备案,中心审定。 第九条 中心在年终或在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时,根据中心实际情 况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慰问和奖励。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依法享受国家法 定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 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原 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 资。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待遇。超出规定 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每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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