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训练护照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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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训练护照实施办法
员工试用期合格后发放《教育训练护照》,由教育训练单位保管。
新进员工试用期内所作教育训练,由教育训练单位登录在《教育训练记录卡》上;试用期满后,试用期内所作的培训按照《教育训练记录卡》上的记录登记到《教育训练护照》上。
员工受训前,至教育训练单位领取个人《教育训练护照》。由教育训练单位在《教育训练护照》上注明课程名称、培训日期。
员工每次受训完毕,将《教育训练护照》交给讲师,由讲师签名/盖 章确认后,交教育训练单位。
《教育训练护照》登记的受训记录将作为员工晋升的必要依据之一。
员工在职期间的职位异动经签字生效后,知会教育训练单位,登录在《教育训练护照》上。
《教育训练护照》登录满后,可续办;如员工将《教育训练护照》遗失,须向教育训练单位申请补办并交纳工本费5元,教育训练单位需将该员工以前的相关记录重新登录。
员工离职时须缴回,不缴回或丢失者,工本费5元由工资中扣除。
本办法经呈事业部负责人核准后生效并执行,如有修订亦同。该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教育训练组所有。
十、本办法试运行六个月,并得视执行状况再作修订。
制订日期:2001年12月05日 第一版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起实施
制订部门
第五事业部教育训练组
核准:何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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