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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实操
一
谈案中,案情诊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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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断当事人纠纷中,行权主体是否适格不管律师接待的当事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你首先要看行使知情权的主体是否有权向公司行使知情权。
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四类:
(1)案件涉及: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一步了解: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案件涉及:股东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
律师要进一步了解行权方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股东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案件涉及: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律师咨询中,有些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有些案件,作为公司一方,会以股东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抗辩;有些案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对此可参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股权的真实权属情况后对当事人的行权主体资格进行综合判断。
(4)案件涉及:间接持股问题
有些案件,行权方并非公司股东,而是被告股东的股东,换言之原告系对自己持股的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行使知情权。
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在诊断行权主体是否适格过程中,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第一类:行权方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这种情况,原则上无法代位行权。
第二类:行权方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这种情况,行权方有权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代位行权。
2、行权事由
律师在接待咨询过程中,要了解行权方是否对行权尽到了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包括两类:
(1)最低说明义务
股东对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当然的知情权利,股东对前述材料提出行权请求时,股东对其行权事由仅负有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且其仅需要在即将提起的诉讼中予以说明即可。
(2)充分说明义务
当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甚至会计凭证等材料主张知情权时,行权方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要说明行权事由的合理性。而且必须在行权之前向公司进行书面通知。
3、行权范围
行权范围关乎行权方对公司的哪些材料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关键要素,行权范围可分为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
(1)内容范围
①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②会计账簿;③会计凭证;④其他材料。实践中会有部分股东对合同、询证函等特定材料主张知情权,此类请求通常缺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支持,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但对于一些确实具有客观合理事由,且仅对特定材料提出主张的,法院应该支持。
(2)时间范围
行权方应当对其主张行使知情权所涉材料的时间范围进行明确。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
持股期间不必然等同于其可以查阅的材料形成时间范围。新股东可以对其持股前的相关材料提出主张,但前股东只能就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4、行权方式
了解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权时间、地点和行权形式。
①行权时间、地点
行权时间:通常应确定为工作时间。行权地点:原则上应确定为公司住所地。
②行权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查阅、复制。适用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适用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
·摘录。一般情况下,除非行权方能够明确其实际拟摘录的具体文件范围,并充分说明理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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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阻却条件”是否成立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一方(起诉后的被告)常见的“阻却条件”有以下三类:是前置程序抗辩、不当目的抗辩、章程限制抗辩。?
?1.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完成
律师在咨询谈案中,要审查原告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之前是否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股东是否存在“不当目的”
结合行权方的行权范围,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予以综合判断。?3.公司章程限制
有些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限制,比如:“特定股东放弃知情权条款”“会计账簿查阅权放弃条款”“一切查阅请求须经公司同意条款”等。这种限制,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这些限制,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法院一般会认定无效。?
三
当事人痛点挖掘
在律师的谈案流程中,客户痛点挖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句话叫“客户不通、委托不成”。那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客户痛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1、股东方的主要痛点
(1)不了解公司盈利情况,想要分红,却站在公司围墙之外,信息不对称就像一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