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制度.docx
股东知情权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保障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的知情权,规范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相关事宜。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上述文件,公司应无条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前款所称不正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目的。
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1.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应提前[X]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的目的、范围。
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安排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地点应为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合理地点,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股东查阅、复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时,应详细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所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间段等内容。
公司经审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正当的,应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安排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查阅时,公司可派专门人员在场陪同,以确保会计账簿的安全和完整。
四、公司的协助义务
1.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应积极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为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条件,确保股东能够顺利行使权利。
2.安排专人协助: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专业性较强的资料,公司应安排熟悉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在场,就股东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
五、保密义务
1.股东保密义务:股东因行使知情权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财务信息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股东不得将所知悉的公司信息用于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公司保密义务:公司在协助股东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对于股东个人信息及股东因行使知情权所表达的意见等,亦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六、救济措施
1.公司拒绝查阅的救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或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复制。
2.股东泄密的救济:若股东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1.制度修订:本制度的修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