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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化教育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主管法規.doc

发布:2016-11-24约4.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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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 辦法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第二項)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期間。(第二條) 三、明定執行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入其機 構特定期間內訂定兒童及少年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以提供整體 性與持續性轉銜及復學輔導。(第三條) 四、執行安置輔導機構於兒童及少年安置後一個月內,應訂定轉銜 及復學教育計畫。(第四條) 五、執行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於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 除、停止執行感化當月,應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 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第五條)。 六、明定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 第六條) 七、明定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 協調小組及其任務與成員組成。(第七條) 八、明定轉銜及復學學校於兒童及少年報到後於特定期間內為通知及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之責任。(第八條) 九、明定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或復學輔導工作應納入其績效管考 並為表揚、敘獎或懲處。(第九條) 十、明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入學、升學、轉學及學籍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第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第二項)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童及少年)。  本辦法所定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於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及其期滿後,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第二項明定得適用本辦法所定轉銜及復學之期間。 第三條 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  、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明定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特定期間內,評估其需求,以訂定其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計畫。 第四條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 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 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明定執行安置輔導機構於兒童及少年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應訂定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 集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第五條 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 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明定執行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 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兒 童及少年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又以兒童及少年離開上開機構,除受安置輔導 或感化教育已期滿之情形外,亦包括經提報法院免除或停止其感化教育執行者,且因法院裁定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執行,爰明定上開機構須於經提報免除或停止其感化教育之當月,召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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