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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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1-7 期)
2009年第 1 期,总第 1 期 .
2009年第 2 期,总第 2 期 .
2009年第 3 期,总第 3 期 .
2010年第 1 期,总第 4 期 .
2011年第 1 期,总第 5 期 .
2011年第 2 期,总第 6 期 .
2012年第 1 期,总第 7 期 10
2013年第 1 期,总第 8 期 12
2009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
问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的要求,在编制 2008 年年报时,煤炭企业
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 “盈余公
积 ”项下以 “专项储备 ”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
的核算方法后, 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 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
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一固定资产》 的要求
计提折旧;第四,编制 2008 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
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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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 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
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 1);
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问题 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 转让价款和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
应调整未分配利润, 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
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 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和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
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问题 4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采用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宇[2007]21 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解答: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内的、合理的估
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
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 根据一贯性原则, 公司应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
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问题 5: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
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差额(即负商誉)确认收益时,应关注那些事项?
解答: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一企业合并》的要
求,首先确定购买日, 然后再确定合并成本和收购方在购买日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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