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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
作者: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年05期
科学研究的首要任务,便是对概念进行分析。概念是科学研究的起点。当代美国人类学家E.霍贝尔教授在其代表作《原始人的法》一书中,对概念的重要性作了如下的一段说明:“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语言和我们的思想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在某种意义上,二者是同一的。开始工作时,人们总是企图把新思想装入原有的语言框架中。但当他扩大了知识领域或加深了某一观点时,他必然发现旧词的意义实际已经变更,或者新词已从新现象中被锤炼出来。而这些概念是同旧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是大不一样的。新的事实和新的思想总是在召唤着新的词汇。实际上科学工作者也是一个教师,他们总是以熟悉的措词以似乎更好的方式在表达着自己的思想,假如这不影响事实及其意义的真实性的话。因此,在任何法律的研究中,理想的情况是法理学在尽可能的限度内同时创造词汇和概念。”〔1〕霍贝尔教授的上述论述告诉我们,概念是重要的。 概念如同语言一样,是思想表达不可缺少的工具。
毛泽东同志曾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概念的性质作了如下的界定:“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概念同感觉,不但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了性质上的差别。”〔2 〕毛泽东将“概念”看作是跨越了实践感性阶段的理性认识阶段,并且认为概念是进行进一步判断和推理以得出论理认识和结论的前提和基础。
当人们对一个新的问题进行研究时,首先碰到的便是概念。概念是科学研究的起点。科学地认识和界定一事物的概念,是科学地认识该事物的前提。一个概念包含着一定的内涵和外延,一定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实际上指明了它所包含的特定范畴和研究对象。因此,对概念的研究与对新问题的研究同等重要,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论价值。
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法律文化基本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入手,都离不开“法律文化”这一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虽然每个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都有其所指,即有其研究者对这一概念的自身理解,但分歧也是很大的。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所引起的一些学术分歧,从另一方面恰好说明了它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理论问题。
要研究法律文化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文化的概念。只有在了解了文化的概念之后,我们才能对法律文化的概念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文化概念是法律文化概念的源头和基础;并且,在所有的法律文化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所出现的争议和歧义,始终是同对文化的了解相纠缠着,相联系着。因此,理解和认识文化的概念,是理解和认识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问题的钥匙。
一、文化概念的多义性
文化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这种多义性已被中外许多文化学研究者所认识。一位专门研究文化概念的法国学者维克多·埃尔在《文化概念》一书中研究了文化概念的产生和起源,他指出:“关于文化概念的探讨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以来随着政治思想一起发展起来的;因此,文化与政治的关系,是一种原始的和基本的关系。”〔3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这位学者的研究认为,法学家穆萨埃尔·普芬道夫(1632—1694)关于文化概念的观点是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其主要理由是:法学家兼外交家普芬道夫是最早不带限定词使用文化这个词的思想家;他的著作确定了政治思想和文化概念的关系。”〔4 〕普芬道夫认为:“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基本上是同义词。”〔5 〕这位作者还援引了另外一位学者雷蒙德·威廉斯在他的《文化与社会,1780—1950》一书中所阐发的观点,威廉斯认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叶,有五个单词在英语中变成了常用词:工业、民主、阶级、艺术和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概念;文化概念具有多方面的含义,最能表达这一时代所特有的知识和社会变化的复杂性。其他一些基本词汇也都和文化概念的产生有关,如:自然法、宪法、自由、公民和人,等等。正是这些词汇标志着18世纪政治思想的演变〔6〕。 维克多·埃尔则进一步指出:“各国的百科全书告诉我们,文化这一概念作为术语是在19世纪中叶形成的。”他的依据是《美利坚百科全书》,该书讲道:“文化作为专门术语,于19世纪中叶出现在人类学家的著述中。”〔7〕
另一位法国著名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在研究文明史问题时,也对“文明和文化”这两个词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文化一词在1800年以前还很少见到”〔8〕。“文化和文明在法国几乎同时问世。 文化一词由来已久(西塞罗已经谈到精神文化),只是到了18世纪中叶才真正具有知识的特殊含义。”〔9〕
1980年5月底至6月初,罗马教皇保罗二世访问了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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