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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要点
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命令与指令
奥斯丁的命令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规则是一种命令。 哈特反驳了奥斯丁的观点。他认为,虽然命令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法律,但它却没法涵盖现实社会中多样性的法律的特征。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强固的联系,它远比强盗的一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若要通俗易懂地解释法律是什么,法律中所包含的官位因素就会构成一种障碍,也命令的概念也包含着此种因素,因此,不宜用它阐明法律。
法律的控制:主要通过这种双重意义的普遍性指导来实行。一方面,它指出一个普遍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这一模式适用于一个普遍的角色群,属于该角色群的人们被期待着能够注意到这一行为模式适用于他们,他们应该对之加以遵行。 除了普遍性这一特征以外,法律具有持久的或持续的特征。在普遍命令使用范围的人们中间,存在着一个普遍确信。若不服从很可能招致的伤害性威胁是实施,不禁是命令公布之初,在命令被撤销或废止之前的整个持续期间里都是如此。 普遍确信的存在还必须有很多因素同时存在:与持久命令相联系的实施权威的权力;无论如何,只要它的存在被意识到,那么相当数量的人们,就不仅会准备资源地对其加衣服从,而且还会相互合作以把权威实施于拒不服从者。
一个普遍的服从习惯: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大多数命令更经常得被受其制约的大多数所服从而不是违背。
命令模型(普遍地习惯性服从一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尚未再现出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另外两个特征,即存在于国家领土之内的一个特定的最高权力和独立于其他法律制度以外。最高统治层次和从属的部分。女王议会这个否定性特征(按惯例不服从他人命令),可以解释独立这一概念。
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发布一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及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实行。同时,也必定有一个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或团体(主权者)。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发出这些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权者,也可以是服从于主权者的那些下属们。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指定的,也不完全是像我们的模式中的一般命令那样是某人意志的表达。对已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的概念提出三部分异议。
一 法律的内容
刑法、侵权法与命令模式有相似之处。人们把确定何种行为构成可起诉的不法行为的规则说成是强加于他们的力戒某种行为的责任的规则。这种行为本身称为“规避责任”。对它的赔偿或其他法律的补救措施称为“制裁”。 但是规定有效合同、遗嘱或婚约定理方式的法律规则,并不要求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行动,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以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力和义务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如果不遵从也不是“规避”或是“违犯”。与命令说全然无共同之处。
另外一种法律,虽然也授予法律权利,但它所授予的权力具有公共或官方性质。比如存在于法院活动背后的那些法律。为了公共秩序的利益,一个越权做出的决定在被上级法院宣布无效之前继续有效,不等等同于一般命令的法律规则。
在立法权行驶的背后存在的规则。授予和界定立法权力只行事方式的规则(授予权力的规则)和至少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性规则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在某些情况下,要把这两种规则同化是荒唐的。 一个法律制度的某些区别性特征,在于它以这种性质的规则为私人及公共法律权力的形式所做出的规定。
两种规则在根本上是一样的论点: 第一类论点,以扩大制裁或威胁性不幸的含义的方法,来表明授
权性规则与强制命令根本上是一样的,以便于把鱿鱼不符合这种规则而是小的法律交往的无效职务包括进来,它把一个制裁的概念扩大到包括无效在内。但这一思想会造成混淆。 第二类观点,否定这些规则的“法律”地位,为了排除他们,这种论点缩小“法律”这个词的含义。这种论点的一般形式宣称,那些随便地或以通俗表达方式被规划为完整法律规则的东西,实际上是强制规则的不完全部分,而强制规则则是唯一真正的法律。极端。该理论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令的概念。 对这两种论点的批评:他们以曲解不同类型法律规则所执行的不同社会作用的极高代价,来换得这个模型的一律,他们将所有的法律都归并这个模型之中。该理论的一个极端形态把辅助的规则和主要的规则做了一个倒置。将授予和界定立法权和审判权的规则简化为有关责任由以产生的条件的陈述,在公共生活领域,使人难以理解。
二 法律适用的范围
在某些制度中,一个行使立法权的专制君主可能总是被认为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甚至在一个民主制度中,也可能制定出不适用于制定他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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