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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福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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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福 利 第一條:宗旨 本公司為安定職員生活、感謝全體同仁終年夙夜匪懈之辛勞,特責由相關單位推展職員福利 事宜,期能戮力同心,凝聚共識。相關福利項目如後列條款。 第二條:勞健保 本公司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對於所屬員工自職前訓練(報到)之日起,均一律為其辦 理參加勞健保,保險費攤付方式為:勞保部份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本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健保部份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本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惟已在其他公司行號參加勞健保或享有軍人保險者,且其保費高過公司投保金額,經當事人依個人意願,利害權衡之後,可由其出具個人勞工保險卡或相關証明影本,則本公司不再為其重複加保,以免加重保費負擔。 各級職員投保薪資明細表如下: 門市早晚班部份 職 稱 投保 等級 勞 保 投保薪資 自付月份 勞保費 健 保 投保薪資 自付月份 健保費 經副理級以上 十五級 30300元 394元 30300元 386元 (副)主任以上 十級 24000元 312元 24000元 306元 廚 房 師 傅 十級 24000元 312元 24000元 306元 領 班 八級 21900元 285元 21900元 279元 組 長 六級 20100元 261元 20100元 256元 廚 助 六級 20100元 261元 20100元 256元 正 職 二級 16500元 215元 16500元 210元 泊 車 人 員 二級 16500元 215元 16500元 210元 工讀工時人員 (一級)12300元 160元 (初級)15840元 202元 PS :1.投保薪資的調整依勞健保局每年公佈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而有所更動 總公司部份 職 稱 投 保 等 級 勞 保 投保薪資 自付月份 保 險 費 健 保 投保薪資 自付月份 健 保 費 經理級以上 十五級 30300元 394元 30300元 386元 副 理 十五級 30300元 394元 30300元 386元 主 任 十級 24000元 312元 24000元 306元 課 長 八級 21900元 285元 21900元 297元 組 長 六級 20100元 261元 20100元 256 元 行政職員 二級 16500元 215元 16500元 210 元 PS :1.投保薪資的調整依勞健保局每年公佈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而有所更動 ( 另行發文 公佈 )。 三、保險給付種類: (一)生育給付 1.請領人資格: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2.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流產者,給與分娩費十五日。 (2)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給與分娩費生育補助費各三十日。 (3)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者,分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 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二)傷病給付 1.請領人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 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 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 費。 2.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 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以上者,增加給付 六個月。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 個月給付一次,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按半數發給,以一年為限。 (三)殘廢給付 1.請領人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 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 約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 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給付標準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其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 年以一年計。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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