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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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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表外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

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

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三条(表外业务的分类)根据表外业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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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

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

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

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

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

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

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

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

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

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

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

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

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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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

外业务。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

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

与代客业务;区分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

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业务

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

(四)内控优先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

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优先。

(五)信息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

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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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治理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商业

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

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审

批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重要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

制度、风险限额、授权等;

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

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表

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

外业务种类;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

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业务部门)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表

外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业务经营管理

部门承担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第七条(合规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当确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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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

合规管理。未经合规部门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

业务。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当指定表

外业务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表外业务的全面风

险管理。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

状况,可以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

第九条(向董事会的风险报告)商业银行表外

业务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

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

分,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内审、外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

表外业务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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