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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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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天星司考)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 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 ?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天星司考)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12题)(答案:C) A.乙、丙有优先(天星司考)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第 1 页 共 1 页 你的未来,我来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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