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教学课件 作者 范泽剑编著 14章 国际航空公约.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09-8-18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一、航空法概念 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分为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 二、华沙公约体制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三、《芝加哥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要求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接受正本运单、变更合同、申明价值 2.托运人的义务 货物项目生命的正确性、提供正确的单证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费用 四、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五、索赔和诉讼 1.索赔 2.诉讼 *注意时限 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一、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2.货物破损 3.无人提取的货物 二、变更运输 (一)概念 (二)变更的范围 (三)变更的处理方式 发运前、发运后提取前 (四)更改货运单 修改、新开 (五)运费更改通知单 三、航空运输索赔 1.概述 2.索赔的地点和时间 3.索赔需要的文件 4.赔偿规定 5.理赔程序 国际货运代理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四章 国际航空公约 学习目的 了解国际航空公约及航空法 掌握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了解华沙体制的作用及不正常运输及索赔相关内容。 一、定义 1.主体 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客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也称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就是航空运输的劳务活动,即航空运输行为,它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货物安全和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货物是被运送的对象。 3.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指航空运输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一)义务 强制缔约义务 安全、正点运输义务 合理运输义务 (二)权利 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 享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享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二、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3.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