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模拟庭剧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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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 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国庆、张大大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 审判长):现在开庭。
(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王国庆、第二被告人张大大到庭。
(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王国庆:我叫王国庆,1990 年 3月26 日出生,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王国庆:我大学文化、是潍柴动力的职工,住在潍柴宿舍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王国庆: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王国庆: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被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王国庆:同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 (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庆,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王国庆: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大大:我叫张大大,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审判长) 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大大:中专文化,是潍柴动力的职工,住在潍柴宿舍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大大: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大大: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被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大大:2014 年 3 月 13 日
( 审判长):被告人张大大,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张大大: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国庆、张大大故意杀人案。合议庭由审判人员赵梅、石义杰、张强组成,由 赵梅(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唐霞丽担任法庭记录;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雨峰、王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王国庆委托,潍坊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月先出庭为被告人王国庆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大大委托,潍坊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春兰出庭为被告人张大大辩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国庆:听清了。
张大大:听清楚了。
(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庆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王国庆:不申请。
( 审判长):被告人张大大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张大大:不申请。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庆,张大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 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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