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政策讲座.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领取退地补偿费之月年龄 补缴年限 缴费标准 领取退地补偿费之月年龄 补缴年限 缴费标准 75 - 15000 61 - 33200 74 - 16300 60 - 34500 73 - 17600 59(女) - 35800 72 - 18900 58(女) - 37100 71 - 20200 57(女) - 38400 70 - 21500 56(女) - 39700 69 - 22800 55(女) - 41000 68 - 24100 50-59(男)40-54(女) - 41000 67 - 25400 40-49(男)30-39(女) 10 23064 66 - 26700 20-39(男)20-29(女) 5 11532 65 - 28000 19 4 9225.6 64 - 29300 18 3 6919.2 63 - 30600 17 2 4612.8 62 - 31900 16 1 2306.4 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和死亡丧葬待遇。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 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1)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的申报资料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征缴分户。 (5)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1、参保范围 (1)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 (1)、老龄人员概念 老龄人员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计算其年龄)的人员。 (2)缴费标准 7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费15000元;不满75周岁的,以15000元为基数,每相差1年多缴 1300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高上限41000元。其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50%,由国土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 (3)养老待遇 老龄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500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发10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再增发1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老龄人员死亡后,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养老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缴纳费用,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 “4050人员”概念 50周岁≤男60周岁,40周岁≤女55周岁(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计算其年龄) (2)缴费标准 “4050”人员一次性缴纳41000元。其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50%,即20500元,由国土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 “4050”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续缴至到达退休年龄之月;接续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开始;缴费标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3)养老待遇 第一种情况: 未接续城保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50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未接续城保的“4050”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