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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矿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doc

发布:2017-08-12约1.8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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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矿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 违法 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无证 采矿 《矿法》第39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有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施细则》第42条: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 开采 《矿法》第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以处罚款;《实施细则》42条: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破坏性开采 《矿法》第44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报《实施细则》42条:处以相当于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省级部门处理) 其他违法行为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其他违法行为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出租、承包矿业权 《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2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4条:采矿权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4条:采矿权人未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种类 处罚法律规章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慝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条16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限制报送:逾期不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无证勘探越界勘探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6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堪采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7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勘查中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3、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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