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攀枝花市林业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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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拟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和相关材料 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涉及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情况以及是否同意的意见材料;属其主管部门审批的占用林地项目或需要其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的项目,可不单独提供意见材料,主管部门审核转报时应在转报文件中特别载明上述内容和意见。 9、《植被恢复方案》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森林植被恢复方案》、《退耕还林置换方案》等材料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转报文中说明 10、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1、项目涉及同一市(州)的多个县级单位的,应统一审核上报(无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扩权县可直接上报省厅)。 2、上报国家林业局的项目,应该加盖市、县林业局行政章(不应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国有林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其林地的情况及是否同意意见。 11、评审意见 面积4公顷以上、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要有拟使用林地可行性评审意见 1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协议(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对拟使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而又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 涉及矿山开发项目提交采矿许可证;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项目提交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文件;涉及大型尾矿库、渣场、排土场、烟花爆竹仓库、煤矿项目提交安监部门审查意见,涉及民用爆炸品生产储存项目提交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复;涉及殡葬设施的提交民政主管部门批复;涉及宗教场所的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复;涉及河道整治提交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涉及非义务教育的校园建设项目提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等。 其他相关材料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使用II、III级保护林地的,提交项目立项机关的证明(说明)文件; 旅游开发项目,提交相关旅游规划批复文件; 一般性经营性项目使用III级保护林地的,提交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 14、植被恢复费预缴到位证明 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银行汇款凭证或现金缴款凭证(政策免收项目除外) 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明确: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15、履行告知程序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履行机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方式:在被征占用林地村、组张贴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林地面积、林地和林权权属、征占用途、使用期限、补偿补助标准、要求听证或异议权力、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人电话等。 提交材料:公示结论(简述公示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中说明。 公示照片、原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存档 部分相关情况说明 1. 临时使用林地延期 2. 变更使用林地 3. 长期、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限 5. 可行性报告、图纸资料期限 6.项目分期 7.滚动开发采矿项目使用林地分阶段报批 8.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 具体条款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临时占用林地延期 除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可按规定批准延期外,不得批准其他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延期。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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