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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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梁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竞争法(Competition Law),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欧洲称为“竞争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 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性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狭义上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欺诈性交易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誉诋毁行为 (一)欺诈性交易行为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 姓名。 4、虚假表示: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折扣、佣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有没有如实入帐是划分商业贿赂与佣金的标志,入帐则合法,不入帐则违法 修车给回扣 司机争上门 郑州市金水区是河南省重要的汽配集散地和汽修集中地。长期以来,郑州市汽修汽配市场价格混乱,表现之一就是:修车厂给前来修车的司机回扣或馈赠高档礼品等。在某些汽车修理厂里竟挂着一件件高档西装,柜台内摆者一块块进口手表。在经三路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一位开公车的司机修完车后,获赠了一块价值2000多元的进口手表和一条1000多元的高级皮带。这两件东西自然全部开到修车发票里拿到单位报销了。 雪花啤酒涉嫌亿元商业贿赂 2005-2006年,华润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23个区市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以7分-1元钱回收瓶盖)、附赠现金或物品,向一级批发商“返点”的形式,达到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目的。 华润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内容,在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 。 华润公司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500多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 (三)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主体——生产或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其他经营者(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代言人规定) 2、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3、行为人客观方面 (1)对商品与服务做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 (2)利用广告、其他宣传方法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但是在“藏秘排油”的广告中,不但有医学专家,甚至还有各类人士的现身说法,而且夸大了原有的减肥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虚假广告整治方案》,明确提出,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如“我用、我吃、我喝……”等台词,都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案例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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