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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总论
(一)立法目的
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是债法。是保护竞争对手的工具。只着眼于竞
争者利益的保护。
一般认为,不公平竞争法这一概念大约在1850年首次出现在法国。在《法国民法典》
第1382条一般条款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不公平竞争法制度,直至现在仍是制止不正当竞争
的主要法律基础。
德国,侵权法采严格的法定主义,为缓解民法典适用上的有限性,1909年颁布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即一般条款,将《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的“善良风俗”直接
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
反法在诉权安排和责任方式上,均采取了债法的思路。诉权主体特定。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认识上的转变。立法目的多元化。
我国反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多元目标。
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在司法解释中,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被隐去。
(二)经营者
反法二条3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
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问题1:学校、协会、作家、部队、未领照的个体户,外国公司。
问题2:是否只有经营者才有可能做出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题3:是否只有具备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有诉权?郭石夫诉哇哈哈。东阿阿胶公司诉
福胶集团(前者是药品、后者是食品)
(三)不正当竞争
反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条款的功能:解释具体规则,填补法律漏洞;
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大量适用,占比约三成半。向一般条款逃避。表现为:
不讨论是否满足具体规则规定的要件,直接援引一般条款;同时援引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
同时援引反法一般条款和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适用的前提:先规则后原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8条:具体规则中无规定,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是市场交易行为,行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一般条款的方式:一般条款具体化;高度重视判决理由;向公认的公平正义观靠
近;向基本生活常识靠近;向行业习惯、公认的商业道德靠近。王跃文与叶国军案。
案件类型:域名,权利冲突,不劳而获,不当获取商业机会(百度竞价排名案),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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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扰。
(四)多面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法、责任法、救济法。不同于权利法。后者确立一种权利。前者界定一种不正当
的行为。
经济法、社会法。
民法、商法。
知识产权法。WIPO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一条:“适用第1条至
第6条应不依赖于,并应补充任何保护发明、工业设计、商标、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其他知
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