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和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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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 ①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②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③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④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4)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申请人持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办理完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三、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管
1.省财政厅依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省财政厅与省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相关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可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年度备案
在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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